中国网络法治演进的逻辑与前景
◇胡凌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社会的不断扩展,网络法治演进的逻辑愈发清晰,其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更加凸显。从原理看,对社会主体的强制性约束和规制一直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从互联网商业化开始,研究者就开始争论网络行为是否是一类特殊对象,以至于需要创制独立的线上行为规则,还是说只要将线下规则和原理应用至线上即可。同时,人们也发现塑造网络空间的技术架构可以起到约束人行为的功能,进而引导研究者思考如何合理设计架构本身。
前述争论集中在法律如何规制新型行为,在当时不太可能预见到数字经济如何蓬勃发展。但事后从更加宏观的政治经济角度来看,个体行为规则的形成是逐步和次要的,更关键的是首先确保和引导一种新型生产方式平稳有序地发生,有条件稳定生产以便产生更大社会经济价值,提升国际竞争力,这是网络法治更加重要的功能。我们已经看到,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推动,数字平台不断努力塑造不同于工业经济生产方式的新经济生产方式,并试图推动不同领域和类型的网络法及其标准出现,将自身行业的特殊性上升为全社会的普遍性。因此,影响社会主体在线行为的法律/架构就不单纯是规制性的,也是生产性的,其基本指向在于如何确立新生产方式合法性、解决新旧利益群体的冲突,并帮助建设更具公共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在这一过程中,约束线下行为的传统法律规则逐渐演化为调整平台内主体之间、主体和平台之间、平台和平台之间三种关系的不同范畴,其核心都在于如何处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增进社会整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