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A04
本版标题
  • 司法如何取得社会信任

  • 德语法学中的法感概念

  • 法律人格概念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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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取得社会信任

◇赵杨

司法信任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预期,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要求。司法公信力,即司法机关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力、赢得公众信赖与认可的能力。高度重视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取得信任的必要条件

第一,社会心理基础是司法取得信任的关键条件。社会公众的智识和认知水平影响着信任的生成与程度。公众对司法认知的改变直接引起信任心理的变化,公众对司法的内心感受与情感体验对其信任心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人们的信任心理或者观念是社会条件、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长期共同合力的结果,而且会随个体经验、学习成长和社会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形成相对稳定的信任态度。

第二,制度实效是司法取得信任的外部条件。制度是现代社会合理有效的信任建构机制。制度的特性能够有效降低不确定风险,有利于公众对司法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公众对司法者的信任,不仅是信任具体的人,更是对非人格化制度的信任,相信在制度约束之下司法者会按照制度的要求行为,制度会得以有效执行。因此,司法信任能否取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司法制度予以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