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A08

从“本质要求”看共同富裕的人权内涵

◇张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指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聚焦的中心在于“人民”。这意味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人权目标;它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而是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全结构福祉,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促进有尊严的人类生活为目标的“社会平衡”。共同富裕的人权内涵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也是平等共享人权的核心表现。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共同富裕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主体定位,其“人民性”内含集体属性和个体属性。这实质上是要厘清和分辨富裕是“谁之富裕”“富裕为谁”“依靠谁富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将共同富裕与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结合,指出“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既是有着具体指称的生命个体,其核心在于让全体中国人民都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同时也是作为整体性概念的“人民”,强调的是利益由全体人民“共享”,关注的是为每一个个体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在此,共同富裕所体现的“以人民为中心”,是把追求人的自由发展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