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法院“案多人少”问题
◇陈杭平
法院“案多人少”概念存在诸多争议。有的质疑其是一个伪问题,有的则承认其是一种客观事实。否定论者主要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主张从案件总量、法官总数、国民人均案件量、法官人均办案量等指标衡量,我国较之域外并不存在明显的“案多人少”现象。肯定论者多对法官的工作内容、工作负荷具有感性认识或抱以同情和理解,通过测算我国语境下法院审判“人案比”的上限,指出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突破了这一上限。显然,聚焦于数字的抽象比较意义寥寥。这是因为,我国法院与域外法院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存在显著不同,缺乏可以直接比较的基础。但是,人案比”的测算也不应迁就现实,不加甄别地将各类非司法事务纳入法官的工作范围,从而高估法官的工作负担。
“案多人少”的概念具有相对性
“案多人少”的核心分别是“案”和人”。在描述法院“案多”状况时,具有宽严不同的统计口径。最宽泛可以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一审、二审、再审等,如2022年多达3031万多件;最狭窄仅指各类(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如2022年也达到1715万多件。与之相对,衡量法院“人”的多少,同样存在宽严不同的统计口径。就裁判权的行使主体而言,若以员额制改革前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为准,其总数21万多;若以员额制改革之后的员额法官为准,其总数仅12万多。但若以拥有政法专项编制及地方事业编制的人数为准,法院内“有编制”者超过35万;而围绕审判、执行等法院核心业务,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的“编外”人员则为数更多。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此类合同制聘用人员占到总人数的40%,甚至超过50%。由此估算,全国法院实际从事司法相关工作的人员应该有70万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