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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的特权法庭与社会治理

◇毛皓强  杨城新

不同于教会鞭长莫及的欧陆地区,近代早期英国的社会治理往往围绕王室政府展开。亨利七世为了强调其得位之正,一方面加强政治宣传,另一方面改建英国的各种特权法庭,以强化王室及其代理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都铎时期的法庭分化不再像亨利二世时那样仅停留在人员设置和法庭管辖范围上,更具体地体现在法庭的职能分化和管理方式上。以星室法庭、权利请求法庭、北方事务院和西方事务院等为代表的特权法庭的建立,为英格兰特有的行政司法化增添了更多现代性要素,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也因此步入了现代社会的轨道。

英国的特权法庭

广义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并没有特别的范围,它们是中古时期英格兰国王用于行使自身特权的各类专门法庭,只要独立于普通法法院(the courts of common law)体系、区别于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s)体系且不是其他封建领主的庄园法庭manorial court)的,均应当被认为属于特权法庭的范畴。相比之下,狭义的特权法院(franchise courts)的字面意思就是“特区法院”或“特许法院”,是指那些不由国王的司法代理人掌管而由私人设立的法庭,这些法庭因特许或得到国王的批准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