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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新三要件说

◇李晓明

犯罪论体系简称“罪体”,是刑法学重要的基本范畴。犯罪论体系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刑法学的理论品格。可以说,“罪”与“罚”共同支撑着刑法及其学科的理论大厦,二者的关系是“无罪即无罚,无罚也无罪”。“罪”与“罚”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与文化所决定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犯罪论体系,应在我国刑法逻辑体系及其凸显的价值理念之下展开。

源于我国刑事立法的

“新三要件说”

按照广义说,犯罪论体系包括罪的基本内涵、罪的成立要件和罪的基本形态;按照狭义说,犯罪论体系仅指罪的成立要件,即四要件、三阶层或两阶层等。它是关于犯罪论的知识统一体,是对犯罪论的理论构筑,功用在于将诸多犯罪成立要件和要素整合于一个有机秩序或系统之中。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原本没有“犯罪论体系”的术语,通常称之为犯罪构成,即“四要件说”,源自于苏联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与犯罪论体系相比,前者仅包括犯罪客观要素和犯罪主观要素;后者范围更广,还包括排除犯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