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规监管的动因、特点与理念
◇赵鹏
当下,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要求立法和监管执法部门既要引导企业改变粗放发展方式,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种负外部性,又要明晰责任边界,为企业创造稳定的预期,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虽然理论界对刑事合规关注较多而对行政合规关注较少,但其实行政机关介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行动并不少见。只是其涉及领域较广泛,监管部门不统一,并未冠以“合规监管”的名称。
行政合规监管动因多元
传统的行政监管,往往直接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者行为设定标准。例如,对产品或者服务提出技术设计要求、设置性能指标,对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控制等。为符合上述监管要求,企业自然需要建立内部的管理流程、质量控制体系等。然而,在传统监管框架下,合规体系建设更多是企业的自发行为,监管部门只是间接引导,算不上真正的“合规监管”。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被监管产业的变迁,法律也开始授权政府直接介入企业内部治理,从而产生了可称之为“合规监管”的政府规制思路。在不同产业,行政合规监管有不同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