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异化与技术刑法观
◇樊祜玺
正如康德用“自由”去界定“正义”,刑法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即充分实现个人主体自由的共存。当前,科学技术不断增强对人行为的介入,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的主体地位,以传统人本道义为基础的刑法责任模式正面临异化风险。如何合理分配新技术带来的刑事风险责任,以及在刑法层面如何推动科技向善,是技术刑法观亟须探究的问题。
人的技术异化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基于算法对人进行深入的功能性模拟,以期实现对人类功能的延伸和超越。人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正在被慢慢改变,这种改变并不像以前用锤子将钉子敲进木板那样,以技术为媒介加深个体对现实世界的感知,而是导致了人的技术异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的主体地位被动摇。“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这是马克思关于机器对人异化的深刻揭露。随着技术发展带来巨大红利,人文伦理对技术发展规制的日渐式微,技术开始脱离工具范畴,成为人的刚需依附,导致人不得不在技术划定的范围活动。此外,思维、劳动、制造工具一直以来被视为人的本质特征。但如今,科学技术已经基本实现或强化了上述人类功能,甚至还承担了一定社会角色,并与人形成特定社会关系。例如,日本青年与初音未来结婚、机器公民索菲亚诞生、第六届“与机器人的爱情与合体”国际大会召开等。可见,人的社会主体性正面临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