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检衔接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
◇吕晓刚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是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以下简称“监检衔接”)的重点所在。监检衔接中,不仅存在办案机关的变更、程序阶段的变化、被追诉人由被调查人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变化,也存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变化。为避免因办案机关变化而导致被追诉人权利得不到保障,需要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监检衔接中的权利保障职责予以明确,推进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两种权利保障体系的融合,实现权利保障无空白、权利变更无延时。
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案件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水平。当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监检衔接规范主要集中于案件证据材料和强制措施的衔接方面,这两项内容直接关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对被追诉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监检衔接中强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仅影响这一特定环节中具体权利范围和保障效果,更会对案件后续实体结果和程序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以监检衔接这一程序联结为切入点,通过强化衔接阶段的权利保障,可以有效理顺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之间的差异与冲突。对此,不仅要关注衔接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保障,还要以衔接为纽带,推进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权利保障体系的协调兼容,实现二者的互促互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