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A07
本版标题
  • 田野中的现象学伦理

  • 法律人类学关注法的四个维度

  • 本体论转向的理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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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关注法的四个维度

◇王伟臣

从研究对象或议题的角度来讲,法律人类学主要关注法的四个维度:本质、功能、意义、价值。这四个维度的分类不仅为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框架,而且对于凝练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一,法的本质维度。这里的“本质”主要涉及“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的概念”。本质维度是人类学最早涉足法律研究时关心的问题。但我们知道,“法律的概念”是一个颇为抽象的话题,是法理学、法哲学领域的经典议题,而人类学是一门面向实践的学科,那么为什么法律人类学会关心这个抽象问题呢?这可能与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有关。

法律人类学早年主要关注无文字社会的“法律”现象,而这些社会并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成文法”(法典/判例),所以就需要通过“法律是什么”的讨论把“法律”从那些不成文的习惯规范中识别出来。而具体的识别方式和标准也各有不同。比如,图恩瓦尔德、马林诺夫斯基等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依靠互惠约束的系统,所以很多社会规范都具有法律的特征;拉德克利夫-布朗则借鉴了庞德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由制裁保证实施的规范,这一观点也得到了霍贝尔的支持;格拉克曼和博安南主张,只有通过研究司法裁判过程才能有效地识别出法律,因为法律在本质上是法律机构适用的规则;波斯比西在研究卡保库人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权威、普遍适用的意图、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制裁。有趣的是,法理学家哈特于1961年出版的名著《法律的概念》在人类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至于自该书出版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所有的法律人类学作品都要回应或批判哈特的观点。这一现象也反映出,法律人类学的确对“法律是什么”始终抱有浓厚的兴趣。甚至到了2011年,万安黎在研究日本金融市场时,依然把讨论的重点放在了法的本质这一问题上,她试图证明的是,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