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A08

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形式与意蕴

◇王康敏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的“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将爱国主义教育立法(以下简称“立法”)提上政策议程。立法目的在于建构外在行为秩序和内在心灵秩序,前者侧重法律要素,后者注重政治意涵,二者统一于“爱国主义能力教育”。

爱国行为和仪式礼仪是爱国主义的形式”,立法首先要以法律技艺将爱国行为和仪式的实体及程序予以类型化规范表述,使爱国主义从话语表达转化为爱国报国的话语实践。第一,立法应明确将爱国义务贯穿到各阶段、各类型教育始终。我国现行教育类立法涉及爱国主义内容的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国防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应从娃娃抓起,渗透至教育过程每一个环节,在立法中确立此原则,可为全领域执行爱国主义教育确立基础规范。第二,强化爱国主义仪式礼仪教育,建构“看得见的爱国主义”。立法要将爱国主义从价值理想转化为公民美好生活方式,成为日用而不知的自我技术。

可以借鉴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制度,创设公民爱国宣誓仪式。在立法中规范“爱国誓词”,供公民和单位组织在重大纪念日或纪念活动场合开展爱国宣誓仪式,强化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爱国宣誓之所以有力量,在于它是有边界的。立法向全社会推广爱国宣誓的同时,也要规范其边界用场,禁止在“洋节”或商业娱乐场合使用;应将爱国宣誓与“我们的节日”关联起来,在中国传统节日的民俗文化活动及主题教育活动中,巧妙融合爱国宣誓,增进家国情怀。

政治忠诚和文化认同是爱国主义的“质料”。立法要以“国家”为思考中心,将涵育公民美德与构筑优良政体的政治技艺,借助立法形式获得普遍性证成。这里要区分两种意义的“立法”:一种是作为现代法律编纂技术的立法(Law-making),强调“规则之治”,法律是对公民外在行为的约束,而不调整内心思想,使法律与道德得以区分,保障了公民自由;另一种是古典意义上创建优良政体的立法(Legislating),强调“良法之治”,法律旨在规范世道人心,与道德、风俗、礼法、规矩密不可分,后者筑就了爱国公民的心灵秩序。

个体心灵秩序与国家政制秩序拥有一致立法原则,共享同一个“正义”理念。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要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爱国主义由此在国家与公民间形成法理同构:“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当公民的政治忠诚和文化认同与爱国、爱党和爱社会主义契合无间,就彼此演化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心灵生态。不能割裂爱国、爱党和爱社会主义三者的有机联系,讲片面的爱国主义,尤其要反对将爱国、爱党和爱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正如邓小平同志批评的:“有人说不爱社会主义不等于不爱国。难道祖国是抽象的吗?不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爱什么呢?”

立法要涵育爱国的行为秩序和爱国者的心灵秩序,首先,要讲好爱国主义的“中国故事”,将其提炼为“作为法律的文学”。把那些承载爱国主义元素的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故事,经由知识生产和媒介传播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策略机制,构成与“硬法”规范互补的侧重道德教化作用的“软法”,抵制历史虚无主义。

其次,立法要对“爱国主义”进行交叉科学研究,把作为情感定位或意识形态话语的“爱国主义”,建构为可具分析操作性的社会科学概念。爱国主义中的“国家”包含了Country、Nation、State三个侧面。Country是与山川、河流、土地关联,作为一种自然正当存在的国家,“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歌唱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我的祖国”;Nation对应民族情感上的“国族”,2018年修宪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就是塑造作为民族实质构成的国家;State是通过程序技术和法律制度人为建构的政治组织,指向政府和公共权力。爱国主义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将Country、Nation、State整合为一个三位一体的法权概念。未来立法可以考虑用“爱国主义法治”作为上位概念统摄爱国主义教育全局。

再次,立法要对科技前沿保持开放,运用大数据算法针对每一个爱国者推送个性化的“爱国方案”。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爱国审美偏好:年轻人喜欢在《战狼》观剧中体验爱国激情,年长者则在公共升旗仪式上感受爱国热忱,学术界倾向就爱国主义议题发表理性评论,军迷则在观赏阅兵仪式和军工装备时激发了爱国自豪。技术是中性的,可以被资本征用为消费者量身定制广告,也可以为国家服务,为爱国者推送专属己身的爱国主义宣传。

最后,立法要强化爱国者爱国能力的教育和训练。新时代对爱国者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有决心爱国,更要有能力爱国,要把爱国的意志与行动提升为切实治理效能。爱国能力包括对民生问题的解决能力、对基层社区的动员组织能力、对政治议题的理论创新能力、对治理任务的完成能力和对中央领导权威“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的信守能力。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华侨大学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