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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民法典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内容

◇施志源  李思锐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包含一系列与自然资源利用、环境侵权、生态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的这些“环境资源条款”,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内容应时而变,在保持课程体系稳定性的同时,加大课程内容创新力度。

第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融入。《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款被学界称为绿色原则条款或者环境生态原则条款。绿色原则条款要求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准则,这既顺应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布局,也呼应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时代要求。绿色原则条款要求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活动都要充分尊重自然客观规律,改变过去在生产生活中粗放利用资源的方式,探索高效利用资源的途径,并谋求人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需要注意的是,绿色原则条款并未局限于《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民法典》分则部分多个条文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编第286条要求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第558条在后契约义务中关于“旧物回收”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第七章新增的“生态破坏责任”等。由此可见,《民法典》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绿色原则及具体落实规则体系,应当将这部分内容及时融入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