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新型人格权益研究
◇张莉 洪雅雯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而对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亦成为人格权编的特色。如何认识这些新型人格权益的立法地位和特点、把握相关重点内容,是“民法典时代”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崭新课题。
新型人格权益体现时代特色。权利的产生和权利内涵的变化实际上都因应着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如今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同时,人格权的开放性也为新型人格权益的发展预留出了空间。人格权的开放性是指人格权是一个发展变动的体系,在法律上无法列举穷尽,作为一个多元和开放的体系,人格权需要不断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和认可诸多新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里的“其他人格权益”便是指未被明确或具体列出的新型人格权益。该条款为新型人格权益预留了空间,也反映出新型人格权益在人格权体系中的重要性。